(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8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蒋曼宏与XX、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曼宏,XX,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837—2号原告:蒋曼宏,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XX,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告: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0号12-15楼自编1201-12、1307-12房。负责人:丘伟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曼宏诉被告XX、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曼宏以被告广州市昀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赔付其车辆维修费950元,本案纠纷了结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曼宏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曼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曼宏负担。审 判 长 吴春燕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人民陪审员 陈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