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中财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41号原告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91号金港大厦C座404室。法定代表人赵建林。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冶峪村东。法定代表人王双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振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天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十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