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三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天宝与付利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宝,付利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706号原告张天宝,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祁,系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利娜,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宝诉被告付利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75元,退回原告775元。审 判 长 吴 涛审 判 员 李祥玉人民陪审员 刘宏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