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毛贻良与张国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贻良,张国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原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毛贻良。被告张国胜,约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贻良诉被告张国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贻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贻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育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