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全力抢劫罪、盗窃罪、徐金山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力,徐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全力,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辩护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金山,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力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徐金山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全力、徐金山及被告人张全力的辩护人崔艳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张全力于2014年3月9日11时许,伙同徐金山经预谋,至××网吧门口以租车名义将被害人金×1骗至××东侧马路处,后该二人采用捆绑、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金×1人民币3960余元及1对金耳环。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耳环价值人民币687元;2、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7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急诊留观室内,趁被害人朱×熟睡之机,将朱放在包内的黑色中国风牌手机盗走;3、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挂号大厅内,趁被害人崔×不备,将崔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4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4、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趁被害人刘×1不备,将刘放在背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9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5、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2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挂号大厅内,趁被害人于×不备,将于放在上衣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社保卡等物;6、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趁被害人喻×熟睡之机,将喻放在椅子上的文件袋盗走,内有人民币3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7、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朝阳医院内,趁被害人李×1不备,将李放在衣服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500余元及医保卡等物;8、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1月的一天,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急诊楼道内,趁被害人戚×熟睡之机,将戚放在包内的人民币600余元盗走;9、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急诊通道内,趁被害人王×1熟睡之机,将王放在包内的人民币800余元盗走;10、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5月的一天,至北京市朝阳医院病房楼11层通道内,趁被害人张×1不备,将张放在病床上充电的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66元;11、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6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急诊,趁被害人石×不备,将石放在裤兜内的黑色诺基亚牌手机盗走;12、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9月5日,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急诊通道内,趁被害人侯×熟睡之机,将侯放在病床上的白色三星7100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10元;13、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0月的一天,至北京市朝阳医院一层大厅内,趁被害人张×2熟睡之机,将张放在椅子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14、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1月的一天,至北京市朝阳医院电梯间内,趁被害人李×2不备,将李放在大衣兜内的黑色苹果5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33元;15、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2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急诊抢救室外,趁被害人衡×不备,将衡放在椅子上的手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16、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2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协和医院东院八层妇科病房楼道内,趁被害人赵×1熟睡之机,将赵放在塑料袋内的人民币600余元盗走;17、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7月的一天,至北京市协和医院新门诊楼六层走廊内,趁被害人武×熟睡之机,将武放在上衣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18、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协和医院住院楼心外科病房楼道内,趁被害人柴×熟睡之机,将柴放在上衣兜内的棕色三星牌9300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52元;19、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协和医院门诊大厅电梯间处,趁被害人曹×不备,采用刀划包等手段,将曹放在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600余元;20、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协和医院产科病房楼道内,趁被害人叶×熟睡之机,将叶放在椅子上的黑色摩托罗拉牌手机盗走;21、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7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医院一层门诊,趁被害人王×2不备,将王放在衣服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22、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医院二层外科楼道内,趁被害人刘×2熟睡之机,将刘放在身旁充电的白色HTC牌手机盗走;23、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2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医院五层候诊区,趁被害人贺×熟睡之机,将贺放在上衣口袋内的黑色手机盗走;24、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医院五层皮肤科候诊区,趁被害人何×不备,将何放在裤兜内的黑色摩托罗拉牌手机盗走;25、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0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医院留观室内,趁被害人彭×不备,将彭放在留观室床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9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26、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大医院门诊大厅电梯间外,趁被害人王×3不备,将王放在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6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27、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6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医三院耳鼻喉科候诊区,趁被害人刘×3不备,将刘放在椅子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公交卡等物;28、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医三院11层更衣室内,趁被害人梅×更衣柜柜门未锁之机,将梅放在柜子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80余元;29、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医三院急诊大厅内,趁被害人张×3不备,将其放在挎包内的黑色华为牌手机盗走;30、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5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医三院急诊大厅内,趁被害人吴×1不备,将吴放在上衣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31、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2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医三院儿科休息室内,趁被害人张×4熟睡之机,将张放在上衣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余元;32、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2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北医三院外科休息室内,趁被害人魏×1熟睡之机,将魏放在上衣兜内的白色苹果5手机盗走;33、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2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挂号大厅内,趁被害人史×1熟睡之机,将史放在椅子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34、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8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积水潭医院三层楼梯口处,趁被害人吴×2熟睡之机,将吴放在地上的蓝色联想牌手机及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余元;35、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8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挂号大厅内,趁被害人金×2不备,将金放在挂号处桌子上的钱包盗走,内有公交卡及黑色三星牌手机等物;36、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4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宣武医院门诊楼道内,趁被害人魏×2熟睡之机,将魏放在椅子上的手包盗走,内有人民币300余元、黑色诺基亚C7型手机及银行卡等物;37、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6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宣武医院住院部走廊内,趁被害人巫×熟睡之机,将巫放在裤兜内的人民币500余元盗走;38、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至北京市宣武医院急诊二层楼道内,趁被害人李×3熟睡之机,将李放在裤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39、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宣武医院六层收费处,趁被害人史×2不备,将史放在裤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40、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2月底的一天,至北京市安贞医院神经内科分诊处,趁被害人孙×1不备,将孙放在背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41、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6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安贞医院三层楼梯处,趁被害人李×4不备,将李放在裤兜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3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42、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8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安贞医院急诊大厅楼道内,趁被害人周×熟睡之机,将周放在身旁充电的黑色华为牌手机盗走;43、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市海淀医院儿科门诊处,趁被害人徐×不备,将徐放在椅子上的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59元;44、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10月初的一天,至北京市海淀医院急诊大厅内,趁被害人赵×2熟睡之机,将赵放在裤兜内的黑色小米牌I型手机盗走;45、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至北京医院门诊六层,趁被害人孙×2熟睡之机,将孙放在挎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医保卡等物;46、被告人张全力于2013年8月的一天,至北京医院皮肤科候诊区,趁被害人马×熟睡之机,将马放在椅子上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4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全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徐金山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张全力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全力、徐金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全力在庭审时辩称,其参与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系徐金山提议,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全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且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建议对张全力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全力、徐金山抢劫的事实2014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全力、徐金山经预谋,在北京市平谷区“零度网吧”门口,以租车的名义,将被害人金×1骗至××东侧马路处,采用捆绑、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金×1人民币3960余元及金耳环1对。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金耳环价值人民币687元。案发后,被抢人民币1078元已起获发还被害人金×1;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金山的家属将剩余退赔款人民币3569元交纳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全力、徐金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1的陈述,证人杨×、张×5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款收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张全力盗窃的事实1、2013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门诊大厅,趁被害人刘×1不备之机,将刘×1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9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2、2013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挂号大厅,趁被害人于×不备之机,将于×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社保卡等物品。3、2013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门诊大厅,趁被害人喻×熟睡之机,将喻×的文件袋盗走,文件袋内有人民币3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4、2013年7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急诊留观室,趁被害人朱×熟睡之机,将朱×的1部中国风牌手机盗走。5、2013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人民医院挂号大厅,趁被害人崔×不备之机,将崔×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4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6、2013年5月的一天7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朝阳医院病房楼11层,趁被害人张×1不备之机,将张×1的1部苹果牌4S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66元。7、2013年6月30日4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急诊,趁被害人石×不备之机,将石×的1部诺基亚牌手机盗走。8、2013年7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急诊通道内,趁被害人王×1熟睡之机,将王×1的人民币800余元盗走。9、2013年9月5日4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急诊通道内,趁被害人侯×熟睡之机,将侯×的1部三星牌7100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10元。10、2013年10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朝阳医院一层大厅,趁被害人张×2熟睡之机,将张×2的1部苹果牌4S型手机盗走。11、2013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急诊楼道内,趁被害人戚×熟睡之机,将戚×的人民币600余元盗走。12、2013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朝阳医院电梯处,趁被害人李×2不备之机,将李×2的1部苹果牌5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33元。13、2013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朝阳医院,趁被害人李×1不备之机,将李×1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500余元及医保卡等物品。14、2013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朝阳医院抢救室外,趁被害人衡×不备之机,将衡×的手包盗走,手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15、2013年1月8日夜间,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协和医院产科病房楼道内,趁被害人叶×熟睡之机,将叶×的1部摩托罗拉牌手机盗走。16、2013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协和医院住院楼心外科病房楼道内,趁被害人柴×熟睡之机,将柴×的1部三星牌9300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52元。17、2013年7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协和医院新门诊楼六层走廊,趁被害人武×熟睡之机,将武×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18、2013年12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协和医院门诊大厅电梯间,趁被害人曹×不备之机,将曹×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600余元。19、2013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协和医院东院八层妇科病房楼道内,趁被害人赵×1熟睡之机,将赵×1的人民币600余元盗走。20、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医院五层皮肤科候诊区,趁被害人何×不备之机,将何×的1部摩托罗拉牌手机盗走。21、2013年7月3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医院一层门诊,趁被害人王×2不备之机,将王×2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22、2013年10月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医院留观室,趁被害人彭×不备之机,将彭×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9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23、2013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医院二层外科楼道内,趁被害人刘×2熟睡之机,将刘×2的1部HTC牌手机盗走。24、2013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医院门诊大厅电梯间外,趁被害人王×3不备之机,将王×3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6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25、2013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大医院五层候诊区,趁被害人贺×熟睡之机,将贺×的1部手机盗走。26、2013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医三院急诊大厅,趁被害人张×3不备之机,将张×3的1部华为牌手机盗走。27、2013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医三院急诊大厅,趁被害人吴×1不备之机,将吴×1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28、2013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医三院耳鼻喉科候诊区,趁被害人刘×3不备之机,将刘×3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公交卡等物品。29、2013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医三院11层更衣室,趁被害人梅×更衣柜柜门未锁之机,将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80余元。30、2013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医三院儿科休息室,趁被害人张×4熟睡之机,将张×4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31、2013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北医三院外科休息室,趁被害人魏×1熟睡之机,将魏×1的1部苹果牌5型手机盗走。32、2013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挂号大厅,趁被害人史×1熟睡之机,将史×1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33、2013年8月7日4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积水潭医院三层,趁被害人吴×2熟睡之机,将吴×2的钱包及1部联想牌手机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34、2013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挂号大厅,趁被害人金×2不备之机,将金×2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公交卡及1部三星牌手机等物品。35、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宣武医院门诊楼道,趁被害人魏×2熟睡之机,将魏×2的手包盗走,手包内有人民币300余元、1部诺基亚牌C7型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36、2013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宣武医院住院部走廊,趁被害人巫×熟睡之机,将巫×的人民币500余元盗走。37、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宣武医院急诊二层楼道,趁被害人李×3熟睡之机,将李×3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38、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宣武医院六层收费处,趁被害人史×2不备之机,将史×2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39、2013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安贞医院神经内科分诊处,趁被害人孙×1不备之机,将孙×1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40、2013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安贞医院三层楼梯处,趁被害人李×4不备之机,将李×4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3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41、2013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安贞医院急诊大厅楼道内,趁被害人周×熟睡之机,将周×的1部华为牌手机盗走。42、2013年10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海淀医院急诊大厅,趁被害人赵×2熟睡之机,将赵×2的1部小米牌I型手机盗走。43、2013年10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市海淀医院儿科门诊处,趁被害人徐×不备之机,将徐×的1部苹果牌4型手机盗走。经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59元。44、2013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医院门诊六层,趁被害人孙×2熟睡之机,将孙×2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医保卡等物品。45、2013年8月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张全力至北京医院皮肤科候诊区,趁被害人马×熟睡之机,将马×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4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徐金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一般立功表现;被告人张全力于2014年3月10日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全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李×1、戚×、王×1、赵×1、武×、王×2、刘×2、贺×、刘×3、梅×、崔×、张×1、石×、侯×、张×2、李×2、衡×、何×、彭×、王×3、张×3、吴×1、张×4、魏×1、刘×1、于×、喻×、柴×、曹×、叶×、史×1、吴×2、金×2、魏×2、巫×、李×3、史×2、孙×1、李×4、周×、赵×2、徐×、孙×2、马×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110”报警服务台电话记录表、警务室接报警情况登记表、遗失物品登记表、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力、徐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全力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多次秘密窃取病人及病人亲友等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亦应惩处,并应与其所犯抢劫罪合并处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全力犯有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徐金山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全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全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抢劫的犯罪事实,并在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所犯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金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一般立功表现,且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交纳退赔款,故分别对张全力、徐金山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全力在抢劫过程中,所起作用积极、主动,故张全力认为其系从犯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全力的犯罪性质、情节,不宜减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建议对张全力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全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金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予以没收。四、被告人张全力、徐金山抢劫所得财物共折价人民币四千六百四十七元,除已起获发还的部分外,余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六十九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金×1(已交纳)。五、被告人张全力盗窃所得财物共折价人民币二万七千九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分别发还被害人(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退赔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国立人民陪审员 王玉栋人民陪审员 赵 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