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1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樊春芳与孙明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1223-1号申请执行人樊春芳。被执行人孙明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明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明娟偿还申请执行人樊春芳借款40200元及利息1407元(以借款本金40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08元(以借款本金40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5元,保全费43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3元。但被执行人孙明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明娟银行存款450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0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驰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