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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刘某某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72-1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辉,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均,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刘某某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刘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张某甲、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黄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南婷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72-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