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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郝林忠诈骗罪一审普通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出生于山西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200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2月27日释放。2014年9月1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警抓获,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郝某某伙同“根根”(大名不详,在逃)、“东北”(大名不详,在逃)租车从太原辗转来到乌海。同年9月18日9时许,在市烟草公司门口被告人郝某某上前与路遇的受害人张某某搭讪,此时装扮成急于将意大利币兑换成人民币的另一被告人“根根”与郝某某互为配合引诱受害人上当,几人边说边来到了附近的一间银行网点又遇见假扮银行职员的“东北”,她看了被告人手中的外币假装确认是真的意大利币,能兑换成人民币。受害人张某某信以为真很快取出45000元交给了三被告人手中,等待兑出人民币从中取利。几被告人见行骗成功趁张某某不注意之机先后逃离作案现场,后受害人发现自己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很快将被告人郝某某在银川抓获。(赃款已追回)以上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退赔书及谅解书;同步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其亲属已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曾因诈骗被科以刑罚,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行骗,此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罚金未缴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建勋审 判 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张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