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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沂刑一初字第3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洲,男,1971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沂水镇后埠东村。2001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罚款100元;2012年6月2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7月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月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携带危险物质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二十日。2014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蒙阴县看守所。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4)第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树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子洲为引起社会关注、制造影响,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4层通道内,手持爆仗、横幅来回走动,引起周围群众围观,后被机场警方当场控制。2014年1月26日,王子洲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携带危险物质被沂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2、2012年11月19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王子洲多次到山东省信访局上访,在省信访局明确告知其反映问题不属于信访处理范围,应当依法进行申诉,并给其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后,仍在省信访接待中心滞留多日。期间,要求窗口登记人员为其重复登记,且在接访大厅留宿两晚。3、2014年5月1日,被告人王子洲携带两个爆仗乘车至北京。当日,沂水县道托镇政府工作人员季团等人与王子洲见面后,王子洲扬言要在北京站地铁口点燃其携带的爆仗,以制造影响、引起关注,以此要求沂水县人民政府就其上访问题作出答复。次日,王子洲被沂水县公安局道托派出所工作人员��回沂水。被告人王子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异议,辩称其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子洲曾租赁沂水汽车站原车站东门南的房屋2间,租赁期限届满后,汽车站要求其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腾空交回车站,但王子洲一直没有返回。为此,车站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子洲返还上述房屋。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判决王子洲返还车站房屋2间。判决后王子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本院判决,该案由执行局强制执行。为此,被告人王子洲多次上访,并扬言要制造惊魂行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子洲为引起社会关注、制造影响,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4层通道内,手持手持两个“爆仗”,举横幅来回走动,造成大量人员围观,严重扰乱了机场秩序。被机场警方当场控制。2014年1月26日,王子洲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携带危险物质被沂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子洲的供述和辩解王子洲分别于2014年1月5日在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东航站区派出所、于1月7日、26日在沂水县公安局道托派出所接受询问。供述情况如下:2014年1月2号下午,我在东红公路上坐着沂水到淄博的公共汽车到了淄博,然后在淄博坐公共汽车上了北京,3号到达的。我去时准备了一个条幅和两个“爆仗”。到了北京之后,4号我坐车到了首都国际机场,在1号和2号航站楼玩了玩,4号下午乘坐免费摆渡车到了3号航站楼,在候机大厅里休息的。5号,我在3号航站楼转悠着玩,到了晚上,我觉得刚上黑影,我就打出了条幅,条幅上写着“山东临沂上访!冤!”,我双手举着横幅,左手拿着一个“爆仗”,刚打出来不到10秒(��感觉也就是这么个时间),还没拿出火机来,没有点燃就被发现了,就被当地警方把我控制了,把我带到他们办公的地方去了,没收了我条幅和“爆仗”,和我做了笔录,并且叫我写了检讨书,笔录和检讨书我都签了字按了手印。北京警方通知了临沂市驻京办事处的人员,他们领着我上了一个地方住下了,这个地方是什么埝我不知道。条幅是我自己在家里用白布做的,长约80cm,宽约30cm,用毛笔写的“山东临沂上访!冤!”字样;爆仗是我去年过年时剩下的,一直在家里存着来。我打出条幅来之后,有不少的人围观,大约将近二十个人在围观,这些人应该是旅客或者是送旅客的,当时也有外国人。我就是希望他们拍下来,发到网上,制造影响,引起关注。我在那个旅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也就是6号早上我就走了。我坐公交车到了天安门广场附近,我经过出入口��时候,执勤人员对我检查,让我把身份证往一个机器上一放,问我是来旅游还是上访,我说上访,他们就把我领到一个车上去了,对我进行登记,问我什么原因,我说是房屋拆迁,后来把我和其他上访人员一块拉到马家楼去了,到了晚上,沂水县公安局的刘科长、沂水汽车站的人把我接回来了。2、证人证言(1)吴悦的证言其于2014年6月12日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10号出发口证实:我在首汽集团第五分公司第五车队开出租车,今年1月5日是我打电话报的警。那天下午6点钟左右,我的车刚下完客人,停在出发层的8号门口处,看见一名男子双手举横幅先由东向西,走到12号门口又返回来由西向东,我看见他嘴里说着什么,但我没听清,他一边走后边跟着很多旅客围观,人越聚越多,秩序很乱,我害怕出大事就打110报了警。后来派出所的人在6号门口那把这个男��控制了,然后我就开车走了。当时我只看见那个男的举着条幅,没注意有别的东西。(2)范士海的证言其于2014年1月5日、6月12日两次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东航站区派出所证实:2014年1月5日晚上18点10分左右,我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四层门外工作,在四层6号门外,我看见一个中年男子被民警带走了,当时旁边有很多人在围观,现场秩序很乱,我看了一眼就继续工作了。我没看见他有什么行为,我注意到的时候已经有警察带着他往6号门走了。警察走了后人就散了。(3)郭青林的证言其于2014年1月5日、6月12日两次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东航站区派出所证实:2014年1月5日晚上18点10分左右,我在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四层门外工作,在四层4号门外,我看见一个中年男子两只手打着一条白底黑字的横幅,在四层门外来回走,横幅上写着:“山东临沂��…冤”等字样。当时周围有很多来机场坐飞机的旅客,很多人都在看这个打横幅的人,围在周围看他,看上去很乱。过了一会儿,这个人走到6号门附近,有警察来了,就把他带走了。这个人,男,40岁左右,身高1.68米,中的身材,上身穿黑色羽绒服,下穿黑色长裤,黑皮鞋,双手打横幅。(4)张跃军的证言其于2014年1月7日在道托派出所证实:我是沂水汽车站副站长。昨天十点来钟,我和本单位的杨广志等人根据领导安排开车到北京接去上访的王子洲,我们先和公安局的刘科长接上头,然后到马家楼接上王子洲,一块吃完饭就回来了。王子洲是因为他租汽车站的房子,房子到期后法院判决王子洲败诉,房子现在已经被拆了,王子洲称房子里有60万元现金、20万元美金,因为这件事他去北京上访。(5)杨广志的证言其于2014年1月7日在道托派出所证实的内容与张���军证实的基本一致。3、物证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月5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从王子洲处扣押横幅一副(自制白底黑字,内容为“山东临沂上访冤”)、红色外皮“二踢脚”爆竹两个。4、侦查人员拍摄照片(1)耿玉忠于2014年6月5日拍摄的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4楼平面示意图:证实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4楼布局情况。(2)耿玉忠于2014年6月5日拍摄的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6号门内外场景图:证实拍摄时该处人流量较大。5、书证(1)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警记录:证实2014年1月5日18:02,吴悦电话报警称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4层出发层,有一人举标语喊冤,在这溜达,暂时无过激行为。(2)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证实2014年1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因王子洲��天安门地区上访反映拆迁问题,对其予以训诫,但王子洲拒绝签字、捺指印。(3)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14年1月5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将王子洲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移送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处理。(4)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东航站区派出所民警路涛、王磊于2014年6月4日出具的处警经过:该两名民警于2014年1月5日18时10分左右,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四层6号门外将双手举横幅、左手还拿一只红色爆竹的王子洲控制,并另从其身上起获爆竹一只、绿色打火机一个。经现场走访,周围工作人员反映民警到达前有部分旅客围观,民警到达前旅客逐渐散去。之后,将王子洲口头传唤到东航站区派出所进一步处理。(5)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证实2014年1月5日18时许,王子洲在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携带“爆仗”打横��上访,造成过往旅客及工作人员围观,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沂水县公安局道托派出所因王子洲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为行政案件处理,于2014年1月7日因王子洲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传唤王子洲到道托派出所接受询问,于1月26日因王子洲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传唤王子洲到道托派出所接受询问。(6)沂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26日,王子洲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沂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携带危险物质被沂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合并执行二十日。2、2014年5月1日,被告人王子洲携带两个爆仗乘车至北京。当日,沂水县道托镇政府工作人员季团等人赶到北京与王子洲在北京站地铁口见面后,其扬言要引爆其所携带的爆炸物,制造影响,以引起社会及媒体的关注,让沂水县人民政府答复其上访条件。次日,王子洲被沂水县公安局道托派出所工作人员带回沂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子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子洲分别于2014年5月2日在道托派出所接受询问,于5月3日在沂水县看守所,于5月10日、6月10日(宣布逮捕,王子洲拒绝签字摁印)、7月11日在蒙阴县看守所供述。归纳如下:4月30号13:00左右,我带着两个“炮仗”和一瓶景芝白干酒(装在饮料瓶子里)、两根火腿肠从家里出来,坐车上了淄博。从淄博坐车上了北京。我到北京下车时在5月1号凌晨4点左右。我下车之后把酒喝了,在北京漫无目的的逛游,到了一个巷子,我在那里喝了点酒,然后给道托镇党委书记陈淑军打电话。在电话里和陈书记说,我在拘留所被拘留时那些人滥用职权,我很委屈,我去找XXX吧,肯定见不上,我和他们豁上吧我又没那个胆量,等等。陈书记怕我在北京又非访,就劝我回来,还说让镇���季团去接我。之后我又和县信访局张局长打了电话,主要内容和陈书记的通话差不多。然后我又和镇里季团打了个电话,主要意思是不让他到北京去。后来有个电话主动打过来,他说是杨洪亮,我认识他,他原来在道托信访办上班来,后来调走了,他在电话里也劝我,我说我不是来非访的,不用操心。我给他们打电话的时候都没有说我带着爆仗的事。之后就没再通话,我又上了一辆公交车,那辆车的终点站是到北京火车站,本来打算坐地铁来,但是酒喝大了,我就找了个巷子,在那里迷糊了一会儿,后来这里季团联系我,我们在火车站附近见面,他接上我之后和我找地方住下了,这是5月1号下午的事。在宾馆里我给季团看爆仗来,就是过年放的那种。5月2日在宾馆里,镇工作人员季团、薛主席、杨洪亮和我谈了不少话,有家长里短,也谈了不少我上访的事,劝我��沂水。我一开始说是来玩的,后来薛主席多次劝我回去,我就说我受到的迫害,县里得给我个答复,最起码得给我个初步意见,否则我不回去。并且说,下一步我见北京地铁站口警察不多,在那个地方造个影响,是个好地方,等等。我还和他们打了个比方,说,要是在地铁站口点上的话,闹不好就叫北京警察击毙了。我就是想引起社会关注、新闻媒体传播。后来我被赶到北京的道托派出所民警带回来了。我和陈书记、张局长通话时只是说我到了北京,然后就是诉苦,没说我要上访,但是我估计他们认为我是要非访。这次到北京我想旅游来,从小我就喜欢放爆仗,我带着“炮仗”我想找个没人的地方把它放了。2、证人证言(1)陈淑军的证言其于2014年5月5日在道托镇政府会议室证实:5月1日上午10点钟,王子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北京一个比较偏远的地铁口拿着一���爆炸物,想趁五一期间人多,点燃爆炸物,制造一点影响,让我抓紧给刘贤军书记打电话,让刘书记十分钟之内回电话,他在地铁口等电话。我一直劝说他让他别激动,别做傻事,要考虑家庭等话,并安排季团去找他。我急着安排季团和薛彦鹏去北京,忘了当时有没有说王子洲带着爆炸物这个事。王子洲去北京到地铁口制造影响,主要是因为两件事:一是他的饭店拆迁时法院执行后,他说有20万美金和60万人民币没拿出来,丢失了,要求法院赔偿;二是王子洲到首都机场非访被沂水县公安局拘留,这个拘留不合理,并且在拘留中受了罪,要向公安局讨要说法。(2)张永刚的证言其于2014年5月5日在沂水县信访局证实:5月1日,王子洲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后来他给我发信息,我给打回去的。他说他在北京一个地铁口处,还说在一个比较偏僻的地铁口,只说在地铁��弄个事,但他没说什么事。我就是劝他要冷静什么的。他给我打电话的目的就是给政府施加压力。(3)季团的证言其于2014年5月2日、5日两次在道托派出所证实:2014年5月1日10点钟左右,陈淑军书记打电话说王子洲去了北京。然后薛彦鹏开车接我一起去的北京,到北京的时候是下午5点左右,6点左右联系上了王子洲,在北京火车站对面地铁站入口处找到王子洲,我们劝他上了车然后去了宾馆住下。在饭店吃饭时,王子洲对我们说“我从家里拿了两个爆仗来!”,接着他就从上衣西服的布袋里拿出两个红色的普通爆仗,他让我们看了后又装了起来。饭后在宾馆我们劝王子洲时,王子洲对我们说“我到地铁站门口把爆仗点上,炸了。我就是要制作事件,引起社会,媒体等关注,叫县里答复我的条件!”,我劝他回沂水,他说今天不回去,明天看情况。第二天上午8点��右,县信访局杨洪亮去了宾馆,和我们一起做王子洲的工作。他就是坚决不回去,说不给答复不回去,还说要到地铁口把爆仗炸了,造成影响让县里答复条件。到了上午10钟左右,派出所工作人员去了,把爆仗拿出来,我们才一块把他带回来。(4)薛彦鹏的证言其于2014年5月2日、5日在道托派出所证实:5月1日上午我接到陈书记电话,说王子洲去了北京,让我去把他接回来。我就找到季团一起往北京赶。当时听陈书记说的情况很紧急,说路上再说。在上高速路前,陈书记又打电话说“王子洲在北京一个地铁口,带着爆炸物,想造影响,情绪很激动。”在路上我联系了王子洲让他别冲动,别做极端的事,电话里他很激动,说控制不住了等吓唬我们。下午6点多,我们在北京火车站对面的地铁站入口处找到王子洲。我们上车一块到宾馆住下。在吃饭时,王子洲对我们说���家里拿了俩爆仗,我们就劝他别干极端的事。饭后我们上了宾馆,王子洲和季团一起睡的觉。第二天早上派出所的人去了,把他带回来的。王子洲要县里给解决的问题一是他的饭店拆迁时,法院在执行过程导致他的财物丢失,现在迟迟没有得到解决;二是去年中秋节前后运输公司派人看着他,他住房的玻璃被砸碎,房东被告知房子不能租给他了;三是他今年在被拘留期间,在拘留所里受了罚,要个说法。(5)赵付国的证言其于2014年5月14日在沂蒙建安国际工程劳务部证实:我和王子洲都是通过青岛建设集团海外部去的科威特,王子洲比我去的晚,回国也比我早,我在科威特干了1994-1996两年,王子洲干了不到两年。我当时干大工,王子洲没技术干小工,我记得他在我们工地干杂活,但是我们两个人不一个班,我挣了四千多美元,回国后兑换了四万块钱左右人民币��王子洲挣钱比我少,但是他具体挣了多少我说不上来。我们在科威特务工时,不能到其他地方干活。3、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4年5月2日,道托派出所民警从王子洲处扣押红色爆仗两个(长12厘米长、粗3厘米)。4、录像资料、拷贝记录:证实2014年5月7日,沂水县公安局刘克贵、郭志波到北京市公安局北京站派出所指挥室,经沂水县道托镇工作人员季团对5月1日18时许到北京东北地铁口接王子洲时的监控录像进行辨认,监控录像显示5月1日18时25分出现王子洲和季团见面画面,后将该监控录像18时至18时40分的录像拷贝至U盘。5、书证(1)临沂市委市政府信访局驻北京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道托镇王子洲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说明:证实的王子洲于2014年5月1日进京至2日离开的内容与季团、薛彦鹏证实基本一致,认为王子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访条例第18条、20条的规定,给北京的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造成恶劣影响。(出具人:杨洪亮)(2)陈淑军与王子洲互发短信照片:证实2014年5月1日,陈淑军与王子洲的互发短信内容。(3)受案登记表、传唤证、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1日11时10分,道托镇政府工作人员季团打电话报警称,道托镇后官庄村王子洲携带爆炸物从沂水坐车至北京,欲在北京引爆制造影响,要求查处。当日,道托派出所立为行政案件,于5月2日19时因王子洲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传唤王子洲到道托派出所接受询问。5月2日立为王子洲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刑事案件侦查。(4)到案经过(补充材料):证实2014年5月2日,道托派出所接到道托镇政府工作人员报案称,道托镇后官庄村王子洲于5月1日又携带“爆仗”到了北京,扬言实施爆炸,现已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请求处置。接报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北京,将王子洲传唤到道托派出所接受询问。3、2012年11月19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王子洲多次到到山东省信访局上访,在省信访局明确告知其反映问题不属于信访处理范围,应当依法进行申诉后,仍在省信访接待中心滞留7日。12月5日,省信访局认真听取其反映问题后再次明确告知其应依法进行申诉,并于12月17日给其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后,王子洲又先后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期滞留,滞留期间,每天要求窗口登记人员强行为其重复登记,在接访大厅滞留2夜,导致省信访接待大厅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省信访局接访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子洲于2012年12月28日在沂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询问称:2011年到现在,因为我租用老汽车站两间房子,装修花了很多钱,房子被拆了,但一直没有给我补偿,而且我屋里的财产一直被扣留。因为这些问题我去北京上访,沂水县公安局非法拘留了我两次,还是就是2012年11月13日,道托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把我从道托派出所大院拉走,非法拘禁了四天。我从11月20日到开始上访到现在,除了中间沂水汽车站或者道托镇政府去人把我信访局接访大厅接回沂水三次和我自己回来一次外,其他绝大部分时间我都在接访大厅上访。我去先递上登记表,后来大厅的工作人员对我进行了接访,谈话之后敷衍我,叫我回地方解决,省领导只能督办,我认为这是违反上访原则的,接访人员不能敷衍推诿,所以我就继续上访。只要接访大厅上班,我基本上每天都过去叫工作人员给我登记,然后在大厅里不走,等待接访。2012年12月17日,省信访局的领导给了我一张《不予受理告知单》,说我上访的内容不属于他们解决的范围,是人员法院的职权范围,叫我回来上法院提出。我认为他们的行为有部分是错误的,绝大部分是敷衍推诿。我就继续在接访大厅里要求工作人员对我进行登记,大约又登记了五六次,我想找更高的领导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我一直到现在还在接访大厅接访。我一共在省信访局接访大厅登记了22次,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拒绝我来。11月底具体哪天我想不清楚了,我要求登记,工作人员说我已经登记过好几次了,不能再给我登记了。我当时说我上访是我的权利,他登记是他的工作,他要是不给我登记我就找领导,当时我俩吵了几句,我声音有点大,我还吆喝找领导来,然后他又给我登记上了。我认为接访的工作人员对我敷衍推诿,他们就跟我谈了一次,后来会同沂水的工作人员有和我谈了一次,之后就没再和我谈,我就是觉得接访人员一直没给我个交待,所以我坚持要求重复登记。我��在省信访局接访大厅过夜来,我在那睡了两晚上,那是2012年11月份的事情,具体哪一天我想不清楚了。当时保安制止我来,说我在那里过夜不行,我说我没钱住宿,他们就没再搭腔,我就在那睡的,一直到第二天大厅上班。有时候临沂地区去上访的不懂怎么访,我就告诉他们先登记然后等着工作人员接访,这算是正规上访,他们问我大厅门口那站的人是干什么的,我说是各个县区来的拦访人员,他们都是私下领着上访人员找接访的工作人员谈。我没有强迫工作人员为我重复登记,我也没有错误,我上访是我的权利,我觉得我没有影响省信访局的工作秩序。2、证人证言(1)陈希金的证言其于2012年12月12日在山东省信访局证实:我是沂水镇的工作人员,现在专门在省政府门口接待上访人员。2012年11月19日王子洲来省政府门口上访,当天被道托镇政府人员接回去了,11月27日又来省政府门口上访,被门口的公安人员送到信访局接访大厅,之后在接访大厅登了记,领导已经接待了,开具有关手续,让他回沂水,他不回去,当天下午他又去省政府大门口上访,又叫公安人员送到信访局去了。当天晚上就在接访大厅里睡的觉,工作人员下班的时候叫他走他不走,工作人员报警来,警察去请王子收出去来没请出去,工作人员把大门关了,王子洲就在大厅里呆了一晚上。28号王子洲又到接访大厅的窗口登记了两次,又上省政府门口逛了逛,那天沂南一个上访的妇女黄西彩要走,王子洲拉着人家不让人走,晚上两个人在接访大厅里住了一晚。29日道托来人把他接回去了。12月3日王子洲又来上访,在接待窗口登记的时候和接待人员发生了口角,我没听见王子洲骂人,很快就叫在场的人给劝开了,4日那天他又和接访窗口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来,5日沂水的有关领导来了,跟信访局的领导一块和王子洲谈的,他不听劝告,一直没有离开济南。6号王子洲上接访大厅交登记表,中午到省政府门口站了会,7号也是交上登记表,中午在省政府门口盘腿坐了一个来小时,下午下班的时候他就走了。8、9号两天是周末他没有去,人家不上班。12月10日是星期一,王子洲又去信访局接访大厅交登记表,晚上在接访大厅住了一晚上,11日又去接访大厅来,晚上没再那住,今天又去接访大厅来。王子洲就是重复登记,一天登记两次,接访大厅规定上访人员登记一次就行了,以后不再重复登记,另外就是有来上访的他给人家说别回去,家里就处理的快,有时跟接访窗口的人争执几句,没听见骂人。王子洲来上访的内容:一是沂水法院关于强行拆迁不服,二是公安局违法拘留他,三是道托镇政府在十八大期间非法拘禁他。(2)��浩的证言其于2012年12月27日在山东省信访局接访大厅证实:我在山东省信访局接访大厅负责来访登记工作。沂水县的王子洲来上访一个多月了,开始他来的时候我们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接访人员对其进行了接待,然后让他回沂水等着处理,但是他就是不回去,每天都来要求登记,按照我们的规定,王子洲在30日内不得再要求重复登记,但是王子洲不愿意,在接待窗口嗷嗷的叫,在那吵闹,我也没法和他吵。为了不影响大厅的秩序就给他登记了,从此以后他就天天去要求登记,我一不给他登记他就和我争吵。另外他晚上有时候在接访大厅过夜,致使接访大厅没法关门,还有就是他主动和别的地方的上访人员说话,估计就是鼓动人家怎么上访,有好几个人叫他鼓动的一直在接访大厅不走。后来经了解王子洲反映的问题是诉讼的范围,接访人员对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但是他就是不走,整天来要求登记上访,不给登记就吵闹。王子洲的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我们大厅的工作秩序,他要求重复登记,还鼓动他人重复登记,在接待大厅赖着不走,他晚上还住在接访大厅,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坏的影响和阻碍。(3)刘玉宝的证言其于2012年12月12日在山东省信访局接访大厅保卫科证实:我在山东省信访局接访大厅干保安,2012年11月27日、28日,沂水县的王子洲就是不走,在接访大厅住下的。27日晚上他和另外五个人一块住下的,28日晚上他和沂南县的一个妇女在大厅里住了一晚上。另外有两次王子洲在接访窗口重复登记的时候,接访人员不给他登记,他和人家吵了几句,叫别人劝开了。(4)韩立国的证言其于2012年12月27日在山东省信访局接访大厅证实:我是郯城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在济南市驻山东省信访局接访大厅接待上访人员。王子洲来上访已经一个多月了,除了刚开始的时候被沂水接回去两次外,之后他来了就一直没再回去,天天到接访大厅要求重复登记,工作人员不给登记他就和人家吵闹、拍窗户踢门。他在上访期间还教唆其他来上访的滞留信访大厅不走、重复登记,影响接访大厅的正常工作。(5)吴纪永的证言其于2012年12月27日在山东省信访局接访大厅证实的内容与韩立国证实的基本一致。(6)孙仕军的证言其于2012年12月27日在山东省信访局接访大厅证实的内容与韩立国、吴纪永证实的基本一致。3、书证(1)侦查人员从沂水县信访局调取的王子洲到山东省信访局上访情况表一份:证实2012年11月26日至2014年3月21日,王子洲多次到山东省信访局反映被当地派出所非法拘留4天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房屋被强行拆迁、房内财产被强行搬出,没有补偿;村干部以权谋私、���济问题等。(2)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证实2012年12月17日,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书面告知王子洲其来访事项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要求其向法院提出。(侦查人员从王子洲处提取)(3)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2年11月19日,王子洲反映其不服沂水、临沂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及因在京非访被拘留等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已明确告知其反映问题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应当依法进行申诉。而后其在省政府接待中心滞留7日。12月5日,我们又与沂水县公安局、法院、汽运公司等方面同志共同接待了王子洲,认真听取其反映问题后再次明确告知其应依法进行申诉,并给予其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之后王子洲先后在信访接到场所滞留19日。滞留期间,每天要求窗口登记人员强行���记,在接访大厅滞留2夜,严重影响了省政府正常的接访秩序,造成不良影响。(4)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证实2012年12月27日,沂水县道托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王子洲于2012年11月19日又到省信访接待室非访,严重影响省政府的正常接访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于12月28日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将王子洲传唤到沂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受询问。本案的综合证据:1、证人证言(1)张在龙的证言其于2012年9月22日在沂水县人民法院证实:我是沂水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2011年11月2日,沂水县长途汽车站申请立案,判决王子洲返还侵占的房屋给沂水县长途汽车站,后王子洲不服上诉,市中院判他败诉。执行立案后,当年11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搬迁,并制作搬迁公告,县里有关人员做王子洲的工作,他拒绝搬迁,2012年6月5日9点由县委拆迁办公室、法院、公安、拆迁办、���视台等单位并录了像,当事人也没有阻挠拆迁工作,我们把他的物品放在了存放处。但事后我听说王子洲要闹什么“惊魂行动”、最少杀三人等,王子洲提交了三份申请书,我们也向领导汇报了。今年上半年法院判决后,我听我单位职工张海凝说王子洲经常跟在她身后不远处,但没有什么过激行为,还有王子洲自己来法院大院几次,拿着个小包东看西看的,问他什么事他说找人,有时候也不和我们说话,没有什么过激的言论和行为。(2)张海凝的证言其于2012年9月22日在沂水县人民法院证实:我是沂水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当时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在强制执行之前找王子洲多次谈话,要求他腾空并返还房屋,他一直不搬后来我们法院执行局会同相关部门强制执行的。2011年11月4日上午,我们到王子洲经营的中山参观送达执行通��书传票,他和我们谈话的时候提出要制造轰动全国的“惊魂行动”,没说具体是什么内容,就是要吓唬我们执法人员。2012年5月28日,我们法院给王子洲发的公告,限他于6月2日前搬出房屋交给沂水汽车站,逾期不搬强制执行。就在5月28日至6月2日期间,王子洲多次跑到雅圣苑小区法院职工居住比较集中的17号和18号楼跟踪我们的职工,查询我们的住处。他还多次夹着一个包到法院也不说干什么,后来法警不让他进门他就在门口溜达。他经常跟踪我,那段时间弄得我们的职工和家属们人心惶惶的,确实是对我们职工和家属一种潜在的威胁。(3)杨金福的证言其于2012年9月23日在沂水县雅圣苑小区证实:我在雅圣苑小区干门卫,前段时间有个姓王的男的来我们小区,听说他在老车站开了个餐馆,因为房子的是跟汽车站打官司,到我们小区找法院的领导,门卫不让他进,他就跟门卫吵吵。他经常到我们小区17号、18号楼那转悠,但是没什么过激的行为。(4)于秀文的证言其于2012年9月22日在道托派出所证实:我是村支部书记,我们村的王子洲是有名的上访户,2001年还是2002年的时候他就上访,最后把村里的书记王伟给告下来了,2003年或2004年王伟下来后王子奎又干书记,当时的乡党委书记为了稳定他,协调信用社给王子洲贷了一笔款,之后王子洲到沂水开了一个小餐馆,老实这几年,今年又因为老车站搞规划把他租赁的餐馆拆了,现在他又开始上访。(5)季团的证言其于2012年9月22日在沂水县道托镇政府证实:我是沂水县道托镇政府工作人员,王子洲经常上访书记王伟,从2002年开始一直上访3年,把王伟访下来后不上访。最近又因为沿街楼的事情,沂水县长途汽车站搬迁,王子洲的租房限期到了后他没有搬走,沂水县长途车站说他侵权把王子洲告上法庭,他败诉后上访,告公安局拘留他,告沂水法院、临沂法院。2、书证(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0年8月1日,王子洲与沂水县汽车站签订租赁协议,王子洲租赁汽车站房屋2间用于经营饭店,月租990元,自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民事起诉状、沂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沂水县人民法院传票:证实2011年8月16日,沂水汽车站(站长王振贤)起诉王子洲,请求判令王子洲返还侵占的房屋,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租赁费5445元,并限期腾空房屋,交回钥匙;2011年9月5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子洲将其在原告的原沂水汽车站东门南的房屋2间内的自有物品全部移出,将上述房屋返还原沂水汽车站。2011年9月14日,王子洲提出上诉,2011年10月2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5日,沂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在龙等人送达执行传票给王子洲。(3)王子洲自述三份、检举信一份:证实2011年10月29日、30日、2012年6月4日,王子洲分别自述一份,认为法院审理不公、要求惩治腐败,要制造惊魂行动。(4)侦查人员从信访局调取的民事诉求状一份:证实2013年10月11日,王子洲认为沂水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法院等在于2012年6月5日对其租赁的老车站房屋搬迁时,其房屋内包括19.7万美元、60万元人民币、生活用品等财产没有搬出,要求予以赔偿。(5)沂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1年1月3日,王子洲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100元;2012年6月23日,王子洲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沂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7月5日,王子洲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沂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6)户籍信息:证实王子洲于1971年5月4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子洲关于其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1��12日止,被告人王子洲因第一起犯罪犯罪时被行政拘留的20日应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海英审判员  赵金武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