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再强诉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再强,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黄再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孙嗣水,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黄再强诉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再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芜湖市宜居星河湾工程A标段18#、20#、21#楼享有的140万元债权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再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芜湖市宜居星河湾工程A标段18#、20#、21#楼享有的140万元(¥1400000元)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武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