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立伟、张文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伟,张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立伟,曾用名:周立卫。被告人张文。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4)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立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江郁林、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周立伟租用了位于本市天津南路新美三巷52号自建房,并购了一组八台联线“森林舞会”游戏机和一台六人座的“捕鱼机”开设游戏厅。之后,周立伟在未办理任何营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营业。同年9月底,其丈夫张文从内地来疆后也参与经营活动,主要负责收钱后上分以及在门口望风。2014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当查获该游戏厅台游戏机和赌资11100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立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立伟、张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周立伟租用了位于本市天津南路新美三巷52号自建房,并购了一组八台联线“森林舞会”游戏机和一台六人座的“捕鱼机”开设游戏厅。之后,周立伟在未办理任何营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营业。同年9月底,其丈夫张文从内地来疆后也参与经营活动,主要负责收钱后上分以及在门口望风。2014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当查获该游戏厅台游戏机14台和赌资1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立伟、张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立伟、张文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卢某、程某某、马某、陈某、木某、朱某某、赵某某、税某某、乐某、杨某某、徐某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分局乌公(治)认定字(2014)001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周立伟、张文身份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伟、张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立伟、张文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立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被告人张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二、扣押的14台赌博机予以销毁,违法所得11100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勇  琦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丽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