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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香英与被告怀化市宝庆投资有限公司、李洪波、周怡桃、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向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英,怀化市宝庆投资有限公司,李洪波,周怡桃,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向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46号原告李香英,女,1982年5月6日出生。被告怀化市宝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洪波,男,1982年3月2日出生。被告周怡桃,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向求,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原告李香英与被告怀化市宝庆投资有限公司、李洪波、周怡桃、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向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香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香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香英撤回对被公安怀化市宝庆投资有限公司、李洪波、周怡桃、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向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10,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李香英负担。审 判 员  罗 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燕勤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