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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黄爱梅与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梅,吴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26号原告:黄爱梅。被告: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梅与被告吴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爱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梅撤回对被告吴建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爱梅负担。审 判 员 林春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