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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奎海、孙广权与孙广权、邢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098号原告张奎海。被告孙广权。被告邢振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海与被告孙广权、邢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