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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六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被告刘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六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孙某某,女,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被告:刘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乡。被告:王某某,女,住喀左县官大海乡。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