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翔生与被申请人徐东华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翔生,徐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翔生,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电话:1359675****。被申请人:徐东华,男,汉族,靖宇县电力公司职员,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电话:1389407****。申请人王翔生与被申请人徐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翔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东华工资款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翔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月13日开始,每月��结被申请人徐东华工资款1000元,至冻结工资总额3000元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 天 辉审判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