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征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81号原告王征,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军,主任。委托代理人任静,男。委托代理人宋抒敏,女。原告王征诉被告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征、被告市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任静、宋抒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征诉称,王征于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79年12由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经大同市人事局调入北京铁路局工作至今。王征在北京铁路局工作期间,因单位未缴纳1995年全年的五险一金且历年缴费基数均低于同岗干部应缴水平。2013年12月23日,王征向市社保中心投诉反映上述问题,但市社保中心以各种理由推托。2014年7月22日,王征再次投诉,但市社保中心没有答复。2014年8月21日,王征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了王征的复议请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市社保中心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市社保中心针对王征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市社保中心辩称,一、市社保中心对王征的投诉多次作出明确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王征曾于2013年12月、2014年7月两次到市社保中心处投诉北京市铁路局未为其足额缴纳历年养老保险。市社保中心经查询、调查得知,王征参加社会保险所属的用人单位实为北京市铁路局天津供电段,王征也一直以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保,参保地区为天津市河北区。市社保中心得知上述情况后,先后多次当面告知王征,向其明确其投诉问题不属于市社保中心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建议其到天津市河北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投诉。因此,市社保中心已多次对王征投诉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二、市社保中心不负有重新核定王征历年缴费基数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市社保中心作为北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王征参保地在天津市河北区,不属于市社保中心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负有重新核定王征历年缴费基数的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其要求的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本案中,王征以市社保中心没有履行重新核实历年缴费基数的职责为由要求确认市社保中心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经查,王征的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为北京铁路局天津供电段,参保地为天津市河北区,不属于市社保中心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因此,市社保中心不具有重新核定王征历年缴费基数的法定职责。王征要求市社保中心履行职责的基础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裁定驳回王征的起诉。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征。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凌寒人民陪审员 付希萍人民陪审员 张汝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