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蒋湘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蒋湘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7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薛少芳,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湘海,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湘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