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跃文与刘平平、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王跃文,男,1969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正岔街道。被告刘平平,女,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告孙丽萍,女,1965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跃文诉被告刘平平、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孙丽萍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跃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未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