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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商初字第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商初字第0444号原告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联村一组中联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明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薛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中华,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李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原告射阳县恒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高良审 判 员  王小萍代理审判员  吴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士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