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湖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福、张雅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福,张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太平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楼珍钱,董事长。被申请人:王伟福。被申请人:张雅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福、张雅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地产或者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伟福、张雅春所有的房地产或者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