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招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振英与被执行人王浩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振英,王浩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郝振英,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浩鑫,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郝振英与被执行人王浩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招执字第10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雷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