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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公司诉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辽宁某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XX号。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储运分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女,住锦州市古塔区**号。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某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某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英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