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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华粱与庞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粱,庞政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李华粱。被告庞政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粱诉被告庞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华粱未按人民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黎明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邬海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