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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星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名称

成某1与成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某1;成某2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连法星民初字第6号原告:成某1,男,汉族,1957年10月24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成某2,男,汉族,1961年5月1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某1诉被告成克福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勇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1与其伯父成平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原告依约负担了成平固的生老死葬。按约定,成平固生前的财产:自留地一块、宅基地一块(现已由被告建房)、老屋由原告继承,但自留地、宅基地已由被告使用。2014年12月24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归还自留地;二、被告归还其伯父遗留的所有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连州市地名为“铺墩”,面积为0.1亩的自留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原告成某1;二、耕种方式由原告成某1、被告成克福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成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勇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