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调确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桥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桥,孙荣华,孙永香,孙荣萍,孙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125号申请人孙桥,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荣华,女,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永香,女,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荣萍,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孙荣玲,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桥、孙荣华、孙永香、孙荣萍、孙荣玲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桥、孙荣华、孙永香、孙荣萍、孙荣玲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文灿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金政字第2815008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金政)字第02150083号】,由甲方孙桥继承,归甲方孙桥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