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郭钧模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万盛客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钧模,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万盛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郭钧模,男,194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万盛经开区。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万盛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两河口97号。法定代表人秦国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钧模诉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万盛客运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钧模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钧模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钧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舒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