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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林静与林晓东、徐兴文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静,林晓东,徐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766-1号申请执行人林静,居民。被执行人林晓东,居民。被执行人徐兴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委托山东天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徐兴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宝马轿车一辆。2014年12月23日栾维森以278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兴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宝马轿车一辆归买受人栾维森所有,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栾维森。二、解除对徐兴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宝马轿车一辆的查封。三、买受人栾维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查封期间无扣留行车证,请补办行车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郝建业审判员 陈玉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