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住址湖南省宜章县栗源镇塘岭村。法定代表人李寿林,该矿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周树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卢 磊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