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盛阳与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盛阳,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222号原告:林盛阳,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盛阳诉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