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顾永龙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龙,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顾永龙,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关镇。被告王华,男,现年32岁,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永龙与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永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顾永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菲附: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