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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毛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毛某,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毛某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白利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明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