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许影与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影,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许影,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影与被告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许运立自愿以其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751-877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572-589.592-606.609.611.612.614-624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161-200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472-483.486-495.500-506.515.516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201-211.213.214.217-247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281-298.300-304.314-327.334.336.337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许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二、查封许运立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751-877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572-589.592-606.609.611.612.614-624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161-200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472-483.486-495.500-506.515.516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201-211.213.214.217-247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3281-298.300-304.314-327.334.336.337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许影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人民陪审员 杨从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