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郑维美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司法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维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维美,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桃园。委托代理人:罗澄汉、潘明志,均系广东道自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法定代表人:王映明,该处主任。再审申请人郑维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下称南方公证处)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维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南方公证处作为公证机关,作出的每一个行为都应该是严谨、客观、公正的。彭国鹏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并没有得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唱片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孔雀廊公司)的任何授权,其补交的委托书也是委托代理诉讼。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南公证内字第112999号公证书,程序严重违法,整个公证过程错漏百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南方公证处以虚假的事实作为公证书的依据,违法出具公证书,直接导致孔雀廊公司误认为郑维美存在贩卖盗版光碟的行为,并将此事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客观上直接导致了社会和他人对郑维美及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美华百货超市的品德评价降低、商业信誉降低,无形中造成了损害后果。综上,郑维美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南方公证处根据孔雀廊公司的委托公证申请,对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国鹏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美华百货超市购买光碟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2013)南公证内字第112999号《公证书》,形式要件合法。郑维美主张南方公证处的该项公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南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仅是对购买商品行为进行描述和确认,并未对购买商品行为或是商品本身的质量和性质作出评价,更未对商家或是经营者的信誉、名誉作出任何评价和认定。因此,郑维美主张南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明显缺乏依据。一、二审判决未予支持郑维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郑维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维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锡权审 判 员  滕 梅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爱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