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东莞天扬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于广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天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镝程,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TCL通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案件诉讼阶段,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3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东莞天扬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号(USD)44-******5、账号(HKD)44-******77。因被执行人东莞天扬电子有限公司及查封的财产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收到委托材料后,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东莞天扬电子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82864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划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志凯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远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