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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林申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林申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16层A1、A2、B、C1、C2,组织机构代码05989738-5。法定代表人刘红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林申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文家湾社,组织机构代码77847361-8。法定代表人陈达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林申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重庆瑞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