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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郊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扶明与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扶明,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郊民初字第357号原告王扶明,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张六,男,1932年2月1日,汉族。被告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运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现潮,男37岁,汉族.被委托人牛海松,男42岁,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扶明诉被告林州市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家俊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