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德升与王新刚、王茂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升,王新刚,王茂毅,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81号原告刘德升。被告王新刚。被告王茂毅。被告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新刚所有的渔船(鲁荣渔50997、50998、57897、57898号)燃油补助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止。冻结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