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谭×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谭×,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孙×,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