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谭×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谭×,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孙×,男,1957年8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广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