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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严松松与贺亚星、贺亚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松松,贺亚星,贺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严松松,居民。被申请人贺亚星,驾驶员。被申请人贺亚,(车主)。申请人严松松与被申请人贺亚星、贺亚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贺亚星驾驶的贺亚男为实际所有人所有的苏G×××××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中国银行灌云支行存单存款1万元(账号:52×××29)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贺亚星驾驶的贺亚男为实际所有人所有的苏G×××××号轿车一车辆继续扣押在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放行该车辆。二、冻结申请人严松松所有的中国银行灌云支行存单存款1万元(账号:52×××29),冻结时间为六个月,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