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持本院作出的(2012)乳诸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执字第79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