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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持本院作出的(2012)乳诸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执字第79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