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陈磊、陈思全、陈兴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陈磊,陈思全,陈兴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该行职工。被告:陈磊,男,1978年出生。被告:陈思全,男,1955年出生。被告:陈兴兴,男,198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磊、陈思全、陈兴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