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景实与郑庆新、许林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景实,郑庆新,许林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林景实,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郑庆新,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许林其,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列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阮腾飞,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仙游县。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景实与被告郑庆新、许林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景实自愿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景实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景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三零五十七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六百七十八元五角,由原告林景实负担。审 判 长 林金东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