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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鸡东民初字第815号原告高某某,女,1973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莉芳,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一某,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一某在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杨二某15周岁(1998年3月10日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二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杨一某在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高某某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4份,证明婚生子杨二某与原、被告是父母子女关系;证据三,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05年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证据四,鸡东县下亮子乡综合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鸡东县公安局下亮子边防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被告杨一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高某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规定,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杨二某15周岁(1998年3月10日生)。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08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二某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杨一某离婚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一某离家出走6年多,至今下落不明,未能履行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现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杨一某离婚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一某离婚;二、婚生子杨二某(现年15周岁)由原告抚养;三、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奎波审 判 员  赵喜财人民陪审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