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三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耀诉被告王亚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三初字第33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32岁。被告王某某,女,汉族,35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经常居住地在周口市川汇区荷花路办事处闫庄社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周口市川汇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在周口市川汇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未能提供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在漯河市源汇区的相关证据,因此,本案应由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磊审判员 李珊珊审判员 孙慧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