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刘兰芝与杜爱荣、张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芝,杜爱荣,张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刘兰芝,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殿国,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爱荣,成年人,农民。被告张慧,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芝与被告杜爱荣、张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芝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爱荣、张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芝对被告杜爱荣、张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兰芝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刚审 判 员 刘 春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