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云飞与吕同彦交通事故伤害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云飞;吕同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新执字第62号 张云飞: 你(或你单位)与吕同彦交通事故伤害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新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吕同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支付吕同彦人民币101910元。 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息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名:新乡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账号:00000000001032518012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