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与韦祖昌,韦钧杰,覃静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姚均强,韦祖昌,韦钧杰,覃静坤,李锦然,黄梅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0681000171666。负责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云美昕,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祖昌,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钧杰,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静坤,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娅妮,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锦然,汉族,住广西。原审被告黄梅珍,汉族,住广西。原告被告姚均强,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祖昌、韦钧杰、覃静坤及原审被告李锦然、黄梅珍、姚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868.96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34.4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多交部分,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吕倩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凯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