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志建与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建,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合法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周志建,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道平(原告之子),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66号。法定代表人胡天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野,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周志建诉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销处理决定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院管辖。2014年11月1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已撤销处理决定,现原告周志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志建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