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菏泽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刘爱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菏泽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刘爱东;郭美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丰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惠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爱东,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郭美岭,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菏泽恒源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爱东、郭美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期间,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爱东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源分理处账户的存款86000元(账号:62×××33),现依法扣划该笔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刘爱东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源分理处账户存款86000元的(账号:62×××33)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刘爱东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源分理处账户的存款5561元(账号:62×××33)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帐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